冀人社字〔2024〕220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委網信辦,雄安新區宣傳網信局、公共服務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規范人力資源市場活動,有效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我們研究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規范管理的落實舉措》,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共河北省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12月4日
(此件主動公開)
關于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規范管理的落實舉措
為深入貫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網信辦關于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規范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62號)要求,進一步規范人力資源市場活動,維護人力資源市場良好秩序,推動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依法經營、誠信服務,有效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如下舉措:
一、規范人力資源市場準入,提升人力資源市場服務效能
(一)扎實做好許可備案經辦工作。嚴格落實人力資源市場準入規定,規范實施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告知承諾制,由市場主體自愿選擇申請許可方式,對于按照告知承諾制申請許可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備案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應當場予以備案并出具備案憑證。
(二)積極推廣人力資源服務許可電子證書。按照人社部規定的電子證書標準,全面推廣電子證照系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直接從辦事大廳下載、打印電子證照,公眾通過掃描電子證照的二維碼即可實時驗證。
(三)依規開展市場檢查和履諾核查。充分運用現場檢查、網站篩查、信息平臺核查等手段,加強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告知承諾事項的真實性核查,并將檢查記錄單及時推送至同級行政審批實施部門,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依法撤銷許可。對未經許可擅自開展職業中介活動的依法予以取締或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對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無法聯系或者拒不配合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將有關機構信息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內未提出異議的由行政審批實施部門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四)完善市場主體名錄庫。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行政審批實施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審批、管理銜接機制,加強信息采集梳理和雙向反饋,推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審批系統、管理系統等信息的互聯互通,及時歸集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含分支機構)情況及變更、注銷等信息,動態更新完善屬地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錄庫,并通過線上線下渠道向社會公布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基本信息。
二、加強網絡招聘監管,維護人力資源市場秩序
(五)健全網絡招聘監管體制。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網絡招聘服務監管制度,實時開展網上預警監測,加強監管信息互通共享,會同網信等部門對利用公眾號、APP、短視頻、互聯網群組等網絡平臺,通過直播帶崗、依托零工平臺線上匹配供需、視頻雙選等方式開展的職業中介活動進行篩查、甄別,嚴厲打擊服務過程中虛假招聘等違法違規行為。
(六)嚴格招聘信息管理。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在其網站、平臺的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網絡招聘服務機構要建立完備的網絡招聘信息管理制度,嚴格遵循“誰發布、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對用人單位的招聘簡章、營業執照、經辦人員身份證明等信息進行審查,不得泄露、篡改、毀損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個人公民身份號碼、年齡、性別、住址、聯系方式和用人單位經營狀況等信息,并運用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措施,保證其網絡招聘服務平臺的網絡安全、穩定運行。
三、加大對就業歧視行為監管,營造公平就業環境
(七)健全招聘信息發布審查機制。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招聘信息的審查工作,規范招聘信息的格式和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招聘條件、用工類型、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基本勞動報酬等內容,不得含有民族、性別、年齡、學歷、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確保發布的招聘信息真實、合法。
(八)加強對招聘信息的監督檢查。定期檢查或抽查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的招聘信息,特別是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手段對有關就業歧視關鍵詞開展線上監測篩查,對發現的疑似信息進行針對性跟蹤調查,并督促提醒發布單位及時整改。對查實發布含有就業歧視性內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要依法依規采取行政約談、通報曝光、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措施予以懲治,情節嚴重的按規定程序吊銷其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四、強化現場招聘安全管理,確保現場招聘安全
(九)加強現場招聘的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嚴格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提高現場招聘安全管理意識,落實公安、消防、防疫等管理要求,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和主辦單位主體責任,制定相應的組織實施方案、應急預案和安全方案等,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時間點和具體任務。
(十)做好招聘現場的安全管理。建立核查巡查制度,全面核查和評估招聘活動的場所場地、設施設備、入場機構、人員安排等情況,科學匹配場地面積、招聘規模與展位數量,足量配備現場工作人員,合理把控入場人數,做到實時動態監管。通過安排服務人員、設置熱線電話等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置群眾投訴舉報,做到讓求職者放心、招聘單位滿意。建立完善總結評估制度,定期梳理分析存在的薄弱環節和風險隱患,推動現場招聘管理工作科學化、規范化。
五、規范市場服務收費,保障求職者合法權益
(十一)建立人力資源服務價格監測機制。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行業社會組織,探索建立人力資源服務收費目錄清單,收集、發布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收費標準,防止出現哄抬市場價格、惡性競爭、亂收費等現象。
(十二)加強服務收費行為監管。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要在服務場所及所屬網站上明示營業執照、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等信息,真實記錄、保存服務收費等情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督促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公平競爭,重點關注和整治擾亂人力資源市場價格秩序或采取壟斷、不正當競爭手段開展服務活動等行為,營造競爭合作、共同發展的良好行風。
(十三)加強服務收費的檢查懲治。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嚴禁向個人收取明示服務項目以外的服務費用,不得以各種名目誘導、強迫個人參與貸款、入股、集資等活動;不得向個人收取押金,或者以擔保等名義變相收取押金;不得以“內部推薦”、介紹掛靠“殘疾人證”等為名收取高額費用。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探索實施“一線多查”、“一案多查”機制,健全案件移送、行刑銜接等流程,依法查處以“內部推薦”等為名收取高額費用、介紹掛靠“殘疾人證”牟取不正當利益、誘導個人參與貸款、以培訓等名目設置求職招聘陷阱騙取財物等違規行為。
六、推進人力資源市場活動綜合監管,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
(十四)常態化做好日常監管工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屬地監管責任,綜合運用現場監管、線上巡查、信用監管、協同監管、宣傳引導等手段,加強人力資源市場活動管理,不斷提高非現場監管能力。因地制宜改進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模式,探索實施網格化管理,分期開展監督檢查,實現對轄區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全覆蓋。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新手段,主動發現和識別違法違規線索,對有多次投訴或不良評價的監管對象實施風險預警;對因經營不善無法達到許可條件的機構要予以重點幫扶,在幫扶后仍無法達到許可條件的可要求其退出。
(十五)持續提升綜合監管效能。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協同配合,健全跨部門綜合監管機制,對舉報投訴多、違法違規線索反映集中或涉案在查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采取加大檢查頻次、聯合檢查等管理措施予以重點監管。開展人力資源市場專項治理行動,集中整治突出違法問題,依法打擊人力資源市場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持續優化市場環境。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依法處理投訴舉報。完善人力資源市場監管與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協作機制,協同高效開展監管執法,對監管中發現的涉行政處罰的線索案件移送監察機構處理,監察執法中發現的違規行為和查處情況及時通報市場監管部門。
(十六)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機制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信用檔案,準確記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情況,有條件的地方可建立電子化信用檔案。依托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服務機構信用數據和失信情況等信息全面納入信用記錄,在“信用河北”網站進行公示,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強化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根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信用風險等級,可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適當增減檢查頻次。每兩年開展一次省級人力資源誠信服務示范機構評選活動,選樹推廣誠信服務典型。
七、加強教育引導,營造人力資源市場良好環境
(十七)加強政策宣傳。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利用各類媒體和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宣傳解讀《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河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等法規政策,發布違規典型案例、求職風險提示,提升求職者自身權益保護意識和防范識別能力。
(十八)開展誠信教育。充分利用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等服務窗口,開展標準化、規范化、便捷化的信用知識教育,提高求職者誠信意識。以評選人力資源誠信服務示范機構為契機,利用各類媒體媒介,大力宣傳報道人力資源服務誠信體系建設工作、誠信服務示范典型和優秀案例,提升人力資源誠信服務品牌的知曉度和影響力,努力營造對標先進、誠信經營、服務社會的良好氛圍。
(十九)加強求職者信用管理。探索加強求職者職業信用管理,勞動者求職時應如實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等情況,出具的證件及履歷等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對求職者有關身份、學歷、經歷等造假以及考試作弊、職業騙薪等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行為,協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信用約束。